为贯彻落实虎门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,切实做好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,持续深化事故隐患公开公示工作,现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曝光,警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,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、操作规范,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问题,确保安全生产!

场所名称: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、标志明显、保持畅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锁闭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生产经营场所占用、锁闭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、疏散通道的,责令限期改正。
处理情况:责令立即整改。


场所名称:东莞市某某汽车维修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。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,责令停产停业。
处理情况:责令限期整改。

场所名称:某某厂房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
处理情况:责令立即整改。

安全之事不可忽视
我们要做到
人人讲安全,事事为安全
时时想安全,处处要安全


出品:虎门融媒体中心
来源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、虎门供销社
编辑:叶佩诗
责编:莫桂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