虎门镇安全隐患曝光(第39期)
虎门融媒 2026-07-20 20:30


  为贯彻落实虎门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,切实做好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,持续深化事故隐患公开公示工作,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曝光,警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,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、操作规范,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问题,确保安全生产!



隐患情况:货物阻塞疏散通道

01


场所名称: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
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、标志明显、保持畅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锁闭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

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生产经营场所占用、锁闭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、疏散通道的,责令限期改正。


处理情况:责令立即整改。




隐患情况:违规住人
02


场所名称:东莞市某某汽车维修厂
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。

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,责令停产停业。


处理情况:责令限期整改。




隐患情况:存在明火煮食
03


场所名称:某某厂房
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

违法后果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


处理情况:责令立即整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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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之事不可忽视

我们要做到

人人讲安全,事事为安全

时时想安全,处处要安全




出品:虎门融媒体中心

来源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、虎门供销社

编辑:叶佩诗

责编:莫桂英

  • 关键词:场所名称,虎门镇,明火,生产经营,居住场所,消防法,安全,疏散,东莞市,曝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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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20 20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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